交货及商业条款
1. 总则
1.1 本公司的供货与付款条款适用于根据相关合同所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本供货与付款条款在客户知悉后,最迟于本公司发出书面订单确认书之时,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并获得客户认可。 其他条款(例如客户的采购条款)只有在与我方明确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有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
1.2 口头附带协议仅在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与代表我方行事的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同样仅在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1.3 对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我方的供货和付款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交易,且以当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2. 报价与供货范围
2.1 我方的报价不具约束力。
2.2 订单经我方书面确认后,即视为已接受。
2.3 交货范围以我方的书面订单确认书为准。任何附带协议和变更均须经我方书面确认。若未另行出具订单确认书,则交货单或发票即视为订单确认书。
2.4 对于成本估算、图纸、样机及其他文件,我们保留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及著作权利用权;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即使未获得相关订单,报价所附的图纸、样机及其他文件也须应要求立即归还。
2.5 对于与所提交样品存在非实质性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改进或型号变更,只要在考虑订购方利益的前提下,该等差异、改进或变更对订购方而言尚属合理,我们保留相关权利。
3. 价格
3.1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价格均按FCA条款(交货地:Glottertal,In den Engematten 16)计算,不含包装费和保险费。
3.2 包装费用按成本价计收。若根据《包装条例》第4条的规定,我们有义务回收运输所用的包装,则订购方应承担已使用包装的返运费用。
3.3 价格需另加按现行法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 付款
4.1 付款应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以约定货币向收款处全额支付,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维修款项应立即全额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付款是否及时以款项到账日期为准;若以支票支付,则仅在支票兑现后方视为付款完成。
4.2 若逾期付款,将按银行惯例计收逾期利息,但利率至少应高于欧洲中央银行(ECB)当时基准利率8%。这并不排除主张其他逾期损害赔偿的权利。
4.3 通过支票和汇票结算仅作为付款方式之一,且使用汇票须经我方事先同意。订购方应承担与汇票和支票相关的所有费用。对于抗议是否及时,我方不承担责任。
4.4 若订购方拖欠本合同规定的款项,或其经济状况随后恶化,我方后续的履约仅在订购方立即清偿我方债权或提供具有价值的担保的情况下,方可按“先履行后收款”原则进行。 若订购方在被要求后仍拒绝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4.5 买方不得以我们提出异议且未经最终司法裁定的反请求为由,扣留付款或进行抵销。
5. 交货时间与交货障碍
5.1 交付和服务的日期仅在我们明确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为具有约束力。交货期限自发送订单确认书之日起算,但不得早于买方提供应由其备齐的文件之时。
5.2 只要及时寄出货物或通知货物已备妥待发,即视为已遵守交货期限。
5.3 合同文件中针对交付或服务规定的特定日期或期限仅指交付的到期日。 如果未能遵守此类交货日期或期限,客户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1款设定宽限期,并在该期限届满后行使该条款赋予的权利。 双方约定3周为合理的宽限期。固定日期或期限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5.4 交付期限受所有可能因自身企业或供应商企业内的不可预见障碍以及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保留条款约束。 这包括所有不可预见的事件,例如政府干预、运营中断、劳资纠纷、交货和生产延误、战争、自然灾害等。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有权将交货和/或其他服务推迟至障碍消除后,并额外加上合理的恢复期,或撤销合同,且买方无权就此要求赔偿。 如果障碍持续超过3个月,客户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有权就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
5.5 在合理范围内允许分批交货。
5.6 若未按期验收货物,我们有权立即开具交货发票,并收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例如仓储费)。随叫随取订单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且须在此期间内完成验收。 最低提货通知期为30天。
6. 风险转移与运输
6.1 风险最迟在发货时转移给订购方,即使发生分批交货,或我方已承担其他服务(例如运费或提货),亦不影响此规定。
6.2 若因订购方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自货物准备就绪之日起转移给订购方。
7. 投诉/保修
7.1 产品保修期为交付之日起12个月,易损件除外。对于维修,对人工及安装的备件提供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的保修,易损件除外
7.2 仅当瑕疵一经发现即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时,才承担保修责任。被投诉的部件应交由我方进行检验,或随时供我方查验。
7.3 客户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立即进行检验,并在收到货物后的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任何异议。
7.4 若投诉合理,我们有权自行选择进行维修或更换。不接受代购。 只要我方履行了消除缺陷的义务且修复未失败,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修复失败的举证责任由客户承担。
7.5 更换交付仅在买方归还原交付货物后方可进行。若买方无法归还原货物,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II、III款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支付等值补偿。 此外,客户有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47条第1款归还使用收益。
7.6 退货须经我方同意方可进行。
7.7 对于订购方或第三方未经我方事先批准,对已交付货物进行的任何不当改动或维修所造成的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其他索赔与责任
8.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客户不得向我方提出其他索赔。这尤其适用于因违反义务、延迟履行、无法履行以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非交付货物本身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特别是,我们不对买方的利润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8.2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故意行为、我方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以及因过错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情形。 若因过失违反了合同基本义务,除我方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我方仅对合同典型且在合理范围内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
8.3 此外,根据《产品责任法》,若因所交付商品存在缺陷导致私人使用的物品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本责任限制条款亦不适用。 此外,若保证的特性缺失,且该保证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客户免受非由交付货物本身造成的损害,则该限制也不适用。
8.4 凡我方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亦适用于我方雇员、员工、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履行辅助人的个人责任。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受此影响。
9. 所有权保留
在购货价款清偿之前,我们交付的货物仍归我们所有(保留所有权)。
9.1 若买方拖欠货款,我方有权要求返还货物、将其另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
9.2 在购货价款未全额付清之前,客户必须以信托方式为我们保管货物,将货物与其自身财产及第三方的财产分开存放,并妥善仓储、保管和投保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9.3 在全额付款之前,客户可在正常商业交易中使用或转售该货物,但任何所得款项均应归我们所有,并应与客户及第三方的资产分开保管。客户现将因转售该货物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给我们。 我们接受此项转让。
9.4 若保留所有权货物遭到扣押或第三方采取其他干预措施,客户应立即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主张对保留所有权货物的权利。若客户未履行此项义务,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10.1 若我方需根据订购方的图纸、模型或样品进行交付,则订购方应向我方保证:依据其提供的资料制造的物品不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 若第三方援引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禁止我们生产或交付相关物品,则我们有权在无需核实法律状况的情况下停止生产或交付,并要求赔偿已支出的费用。 在此类情况下,若因侵犯知识产权或因行使知识产权而使我方遭受任何损失,订购方应就此向我方提供赔偿。
11. 订购方的其他解除合同权利
11.1 若在风险转移之前,我方已最终无法履行全部义务,订购方可解除合同。若我方无力履行,亦适用此规定。 如果订购同类物品时,部分交货在数量上已无法实现,且订购方对拒绝部分交货具有正当利益,则订购方亦可解除合同; 若不属于此种情况,订购方可相应地减少对价。
11.2 若履行不可能发生于买方延迟接受期间或因买方过错导致,则买方仍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12. 履行地点和管辖地
交货和付款的履行地为卖方的注册地。 如果客户是注册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以卖方的注册地为独家管辖地。 此外,卖方有权自行选择在买方所在地或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仅受德国法律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最新版本的约束。 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不适用。
14. 保留条款
若本商业条款中的某项规定无效或被宣告无效,其余规定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及附带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对书面形式要求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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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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